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2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250號 聲 請 人 暐祥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忠 相 對 人 丁建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零六年度存字第二五二三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壹佰伍拾參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 、第106條定有明文。所謂供擔保之原因消滅,在為免為或 撤銷假扣押而提供反擔保之場合,固指債權人無損害之發生,或債務人本案勝訴確定,或債務人已賠償債權人所生之損害而言。惟在債務人依假扣押裁定為免為或撤銷假扣押而供擔保者,嗣後該假扣押裁定被撤銷確定,該為免為或撤銷假扣押所供之擔保已失其依據及必要,應認供擔保之原因消滅,債務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命債權人返還提存之擔保金,初不問債務人之本案訴訟是否已獲勝訴確定(此可參照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485號裁判意旨)。 二、本件相對人與聲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相對人前持本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1797號民事裁定為執行名義,為聲請人提 供擔保,向本院106年度司執全字第748號假扣押執行事件,聲請就聲請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後,聲請人嗣依上開裁定為相對人供擔保,向本院提存所106年度存字第2523號提存事 件提存,聲請撤銷假扣押之執行在案。聲請人主張嗣因假扣押裁定業經撤銷並駁回相對人假扣押之聲請,應供擔保原因已消滅,為此聲請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本院提存所106年度存字第2523號提存書、本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1797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台中淡溝郵局存證信函第24號各1 件為證。經查,本院業於民國106年10月27日撤銷上開假扣 押裁定並駁回相對人假扣押之聲請,相對人不服提出異議,經本院106年度執事聲字第138號駁回異議確定,有卷附聲請人所提裁定確定證明為憑,依前揭說明,應認供擔保之原因消滅。是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之擔保金,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第104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