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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573號

延展清算完結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573號

聲請人
紀靖雄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家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理由欄中第二項關於「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旭海興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家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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