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57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573號
- 聲請人
- 紀靖雄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家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理由欄中第二項關於「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旭海興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家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