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8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635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635號

聲請人
鄭凱仁
相對人
旭生自行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鈺茹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萬捌仟捌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民法第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是為前開所稱之法定利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2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上訴人撤回上訴者,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二、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經本院106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判決原告勝訴,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被告不服而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重勞上字第14號審理在案,嗣因被告於審理程序中撤回上訴,而告確定。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聲請人起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原應繳納117,600元裁判費,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其裁判費暫免徵收2分之1,故聲請人於本件訴訟預納第一審裁判費58,800元,是依前開第一審判決主文,本件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58,80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