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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689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689號

聲請人
張宴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昆廷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即相對人陳昆廷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存字第391號提存擔保金新臺幣508,631元,相對人陳昆廷與受擔保利益人邦峰貿易實業有限公司間之訴訟,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561號及臺灣高等院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447號判決確定,相對人陳昆廷勝訴卻遲未請求返還擔保金,聲請人為相對人陳昆廷之債權人並已持本票裁定聲請強制執行,為此聲請裁定代位返還擔保金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之請求,業經聲請人前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為聲請,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71號受理並裁定移送本院在案,此有聲請人所提出之裁定書在卷可稽。是以,聲請人以同一事件前、後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本院重複提起聲請,即屬欠缺無權利保護必要,故本件聲請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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