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9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728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728號

聲請人
伯鎔鑄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林金蓮
相對人
福裕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寶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模具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仟捌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反訴原告)與相對人(即原告、反訴被告)間返還模具事件,經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33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350號判決確定。第一審法院判決相對人敗訴(含本訴及反訴),並諭知訴訟費用、反訴訴訟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第二審法院判決上訴駁回(含本訴及反訴),並諭知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聲請人繳納先行第一審反訴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6,542元,此有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影本在卷可憑,嗣聲請人向本院聲請退還溢繳之反訴裁判費16,742元(參第一審卷一第299、306頁)在案。是以,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9,800元(計算式:26542-16742=9800),並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又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經相對人預納,並經判決諭知由相對人負擔,故不另為計算。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