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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878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878號
聲 請 人
穎興化學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南昌
聲 請 人
涂美華
聲 請 人
沈聰進
聲 請 人
福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聰信
聲 請 人
黃中安
相 對 人
陸泰陽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之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寄發如附件之存證信函所示之意思表示,詎相對人戶籍已遭遷至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即臺中市○○區○○路0號,致有不知相對人居所之情事,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存證信函、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裁全字第61號民事裁定書、相對人戶籍謄本等為證。

三、本院查:依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所示,相對人業因遷離戶籍地未申請遷出登記,依戶籍法之規定,暫將其戶籍遷至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即臺中市○○區○○路0號,足認相對人應為送達之處所確實不明,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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