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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887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887號

聲請人
邱塗金
聲請人
林茹海
相對人
林昱君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九十七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次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公示送達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催告相對人給付租金,對相對人寄發律師函,惟經郵務機關以無人回應、招領逾期等事由退回,為此聲請准予公示送達等語。惟查,本件相對人最後之戶籍地址係設籍於南投縣草屯鎮,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將前揭存證信函之意思表示內容為公示送達,自應向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聲請。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未合,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887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公示送達,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