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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財管字第27號

選任財產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財管字第27號

聲請人
海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聲請人
李文欽
共同代理人
洪塗生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財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正本當事人欄關於「佐伯榮」之記載,應更正為「佐伯榮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敬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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