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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聲字第77號

不得主張限定繼承之利益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莊宇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聲字第77號

聲請人
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蘇財源
代理人
陳怡成律師
複代理人
張雅姿

      林淑琴律師

      周家年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郭蘇淑禎、郭昱君、郭建志間聲請不得主張限定繼承之利益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法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莊 宇 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 坤 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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