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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0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林筱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07號

原告
鼎繹新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佩蓉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複代理人
陳彥均律師
複代理人
廖宏文律師
被告
再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予綸
訴訟代理人
沈泰基律師

      楊淳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109 年2 月26日言詞辯終結,原定於民國109 年4 月10日宣判,茲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至民國109 年5月15日上午11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筱涵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趙振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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