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07號原 告 鼎繹新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佩蓉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彥均律師 廖宏文律師 被 告 再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予綸 訴訟代理人 沈泰基律師 楊淳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109 年2 月26日言詞辯終結,原定於民國109 年4 月10日宣判,茲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至民國109 年5月15日上午11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趙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