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2 日
- 法官劉惠娟
- 法定代理人李佩蓉
- 上訴人鼎繹新創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07號 上 訴 人 鼎繹新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佩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再曜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5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89,46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666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趙振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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