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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0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熊祥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09號

原告
立碁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義興
訴訟代理人
趙佑全律師
被告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
法定代理人
陳大田
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月16日下午3 時在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

二、請被告提出原告「竣工清冊」,重新提出被證52「第八工區鈉光燈誤換數量表」(見卷㈡第41-145頁)標示誤換納氣燈於「竣工清冊」之編號、座標。並敘明被告所提被證90(見卷㈣第299 頁、外放光碟)原告換裝前中後相片,得否依「竣工清冊」所載燈具編號、座標,檢視得依相片之燈具外觀判斷是鈉光燈,而與被證52勾稽相符。

三、請被告就原告所稱於臺中市梧棲區、大業路與黎明路2 段路口、沙鹿區及南屯區有發現路燈外觀為鈉光燈具但內為水銀燈泡及所提相片(甲證36、37,見卷㈣第289-293 頁),表示意見,究竟被告設置路燈有無鈉光燈具安裝水銀燈泡情形。

四、請兩造就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85號(第7 工區、承攬人佰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07年度重訴字第219號(第4 工區、承攬人玉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判決,均無提及路燈有水銀燈泡安裝於鈉光燈具情形表示意見。

五、請兩造就其餘第1-3、5-6工區有無發現路燈有水銀燈泡安裝於鈉光燈具情形,表示意見。

六、請原告敘明所提甲證10第2 頁以後各次會議紀錄之日期(見卷㈠第264-277 頁),是否在得標實施普查前自行承諾更換部分非水銀燈?並請就被告所提被證90(見卷㈣第299 頁、外放光碟)之原告換裝前中後相片,表示意見。

七、以上請被告於30日內具狀提出,繕本逕寄原告,原告應於收受後7日具狀表示意見,繕本逕寄被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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