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1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17號
- 原告
- 俊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杜肇卿
- 被告
- 業豐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偉杰
- 訴訟代理人
- 葉耀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 年4 月8 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7 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0年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兩造追加工程之項目及金額,尚屬不明而應調查,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