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1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廖純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17號

原告
俊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肇卿
被告
業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偉杰
訴訟代理人
葉耀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 年4 月8 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7 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0年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兩造追加工程之項目及金額,尚屬不明而應調查,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孫超凡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