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24號上 訴 人 潤豐創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之亞 被上訴 人 敬鑫鑫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 年度建字第12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 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74,869元【計算式:(本訴 部分0000000元-0000000元)+(反訴部分0000000元)= 0000000】,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6上訴裁判費計算方式之規定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6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 裁判費;對於裁判費之繳納,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