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2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24號
- 上訴人
- 潤豐創新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之亞
- 被上訴人
- 敬鑫鑫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明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年度建字第12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74,869元【計算式:(本訴部分0000000元-0000000元)+(反訴部分0000000元)=0000000】,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6上訴裁判費計算方式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6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