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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9 日
  • 法官
    廖穗蓁
  • 法定代理人
    郭之亞、林明賢

  • 上訴人
    潤豐創新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敬鑫鑫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24號上 訴 人 潤豐創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之亞 被上訴 人 敬鑫鑫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 年度建字第12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 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74,869元【計算式:(本訴 部分0000000元-0000000元)+(反訴部分0000000元)= 0000000】,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6上訴裁判費計算方式之規定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6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 裁判費;對於裁判費之繳納,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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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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