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7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2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廖穗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24號

上訴人
潤豐創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之亞
被上訴人
敬鑫鑫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年度建字第12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74,869元【計算式:(本訴部分0000000元-0000000元)+(反訴部分0000000元)=0000000】,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6上訴裁判費計算方式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6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對於裁判費之繳納,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