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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27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何世全

原告
灰色大門設計工作室即謝嘉玲
訴訟代理人
謝明辰律師
被告
大紅袍麻辣餐飲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培綸 住○○市○○區○○路0段000號00 樓之0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律師
複代理人
黃鈴育律師(於民國111年4月22日解除委任)
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0樓 之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1年6月2日下午2時整在民事第五法庭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後原定民國111年5月4日上午11時在民事第五法庭宣判,惟因本件訴訟涉及項目及訴訟資料屬龐雜,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何世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顏伶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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