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4 日
- 當事人灰色大門設計工作室即謝嘉玲、大紅袍麻辣餐飲有限公司、吳培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27號 原 告 灰色大門設計工作室即謝嘉玲 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0樓 之0 訴訟代理 人 謝明辰律師 被 告 大紅袍麻辣餐飲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培綸 住○○市○○區○○路0段000號00 樓之0 共 同 訴訟代理 人 蘇文俊律師 複代理 人 黃鈴育律師(於民國111年4月22日解除委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1年6月2日下午2時整在民事第五法庭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後原定民國111年5月4日上午11時在 民事第五法庭宣判,惟因本件訴訟涉及項目及訴訟資料屬龐雜,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顏伶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