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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熊祥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賴珈汶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永新修繕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0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9萬0,36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3條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7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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