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3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37號
- 原告
- 郁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禎矩
- 被告
- 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卓燦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7 年度司促字20498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 月4 日以107 年度補字第943 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598元,此項裁定已於107 年9 月11日送達原告陳明之送達處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