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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3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林筱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39號

原告
嘉陞工程行即黃憶閔
訴訟代理人
胡昇寶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智嘉
被告
駿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政忠
訴訟代理人
詹漢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09年3月4日宣判,茲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至民國109年3月13日上午11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筱涵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趙振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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