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3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39號
- 原告
- 嘉陞工程行即黃憶閔
- 訴訟代理人
- 胡昇寶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智嘉
- 被告
- 駿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政忠
- 訴訟代理人
- 詹漢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09年3月4日宣判,茲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至民國109年3月13日上午11時。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3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09年3月4日宣判,茲裁定如下:
本件宣判期日延至民國109年3月13日上午11時。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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