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39號原 告 嘉陞工程行即黃憶閔 訴訟代理人 胡昇寶律師 黃智嘉 被 告 駿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政忠 訴訟代理人 詹漢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09年3月4日宣判,茲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至民國109年3月13日上午11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書記官 趙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