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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4 日
  • 法官
    林筱涵

  • 當事人
    嘉陞工程行即黃憶閔駿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39號原   告 嘉陞工程行即黃憶閔 訴訟代理人 胡昇寶律師 黃智嘉 被   告 駿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政忠 訴訟代理人 詹漢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09年3月4日宣判,茲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至民國109年3月13日上午11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書記官 趙振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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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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