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39號上 訴 人 駿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政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陞工程行即黃憶閔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7,17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惠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趙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