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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3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劉惠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39號

上訴人
駿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政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陞工程行即黃憶閔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7,17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惠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趙振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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