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4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42號
- 原告
- 建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建吉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淳津即沈美玲
- 訴訟代理人
- 田美娟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開福律師
- 被告
- 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南澤
- 訴訟代理人
- 楊昌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4月20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4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4月20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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