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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5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林慶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5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華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碧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仲生因本院107年度建字第15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94,2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0,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慶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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