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51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華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碧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仲生因本院107年度建字第15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94,2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0,11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慶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陳靖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