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5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53號
- 原告
- 三利奇岩石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譚靖耀
- 被告
- 鉅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添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須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17日以107 年度補字第1769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 年9 月21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