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54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建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黃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興連豐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7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 萬9,5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0,06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