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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5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廖欣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5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建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黃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興連豐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7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 萬9,5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0,06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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