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6號 原 告 興大工程行即洪春陸 訴訟代理人 鍾明諭律師 複代理人 曾冠程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亦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2,187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原告追加後核定為新臺幣2,722,5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28,027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2,187元,尚欠新臺幣1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