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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王金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6號
上 訴 人
立亦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玟伶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興大工程行即洪春陸因107年度建字第16號給
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575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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