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6號上 訴 人 立亦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玟伶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興大工程行即洪春陸因107年度建字第16號給 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575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