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6號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6號
- 上 訴 人
- 立亦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玟伶
-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興大工程行即洪春陸因107年度建字第16號給
- 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
- 為新臺幣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575元未據上
-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 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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