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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2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黃建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21號

原告
晨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吻
訴訟代理人
陳光龍律師
被告
開富力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芳民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一百零七年七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兩造間另有仲裁協議,依仲裁法第4條第1項前段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原告具狀表示兩造間已達成仲裁和解,有原告所提仲裁和解書可憑,自應將原來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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