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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
    黃建都
  • 法定代理人
    張秀吻、張芳民

  • 原告
    晨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開富力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21號 原   告 晨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吻 訴訟代理人 陳光龍律師 被   告 開富力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芳民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一百零七年七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兩造間另有仲裁協議,依仲裁法第4條第1項前段 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原告具狀表示兩造間已達成仲裁和解,有原告所提仲裁和解書可憑,自應將原來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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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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