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43號上訴人即 原 告 鈞盛鋼結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仁傑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謝美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美惠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11,5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5,0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黃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