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4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48號
- 原告
- 鑫記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廖琳
- 被告
- 惠碩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高雄市,有原告提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可憑,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