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55號上 訴 人 蕭錦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基益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99,8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2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