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63號上 訴 人 深慧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漢鐘 被 上訴人 宥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明俊 被 上訴人 世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慧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7 萬16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 萬20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