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6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63號
- 上訴人
- 深慧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漢鐘
- 被上訴人
- 宥林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明俊
- 被上訴人
- 世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慧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1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2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同年12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資料1 份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