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63號 上 訴 人 深慧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漢鐘 被 上訴人 宥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明俊 被 上訴人 世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慧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1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2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此項裁定於同年12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資料1 份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