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6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67號
- 原告
- 升皇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滄敏
- 訴訟代理人
- 張家川律師
- 被告
- 臺中市文化資產處(前為臺中市文化資產管理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李智富
- 訴訟代理人
- 陳惠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8月21日下午3時30在本院民事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09年6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收受原告函文時間點,尚屬不明而應調查,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