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27 日
- 法官吳昀儒
- 法定代理人李禎矩
- 原告郁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70號 聲 請 人 郁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禎矩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07 年度建字第70號原告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參加訴訟,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2 款定有明文。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訟之參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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