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3 日
- 當事人鎮山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賴秀鳳、東成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顏皇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鎮山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秀鳳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東成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段00巷0弄00 號0樓 法定代理人 顏皇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阡發導管工業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7年度 建字第72號返還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含本訴及反訴),其中本訴部分:上訴人東成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萬921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反訴部分:上訴人鎮山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1萬9503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8527元,上訴人東成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之 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萬19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150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2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