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7 日
- 當事人鎮山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賴秀鳳、東成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顏皇修、阡發導管工業有限公司、廖國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鎮山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秀鳳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東成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段00巷0弄00 號0樓 法定代理人 顏皇修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阡發導管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國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是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 二、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0年12月21日具狀(民事聲明上訴狀 )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10年12月2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12月27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 三、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各1紙及答詢表3紙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