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7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鎮山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秀鳳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東成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皇修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阡發導管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國良
- 設臺中市○○區○○路○段00巷0弄00 號0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是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0年12月21日具狀(民事聲明上訴狀)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10年12月2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12月27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
三、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各1紙及答詢表3紙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