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30 日
- 當事人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吳春山、台中市政府、盧秀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88號 原 告 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山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律師 複 代理人 高小眞 被 告 台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盧秀燕 訴訟代理人 余振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至中華民國112 年1月31日下午5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里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後原定111 年12 月30日宣判,惟因 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重大事由。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日人往返奔波,並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有必要,爰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