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6 日
- 當事人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吳春山、臺中市政府、盧秀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88號 上 訴 人 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山 被 上訴人 臺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盧秀燕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民國107年度建字第88號給付工程款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22,3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95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