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9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93號
- 上訴人
- 順晟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宗和
上訴人與憲旺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
108年7月24日本院107年度建字第93號民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
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8,301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