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97號 原 告 竣品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孟杰 訴訟代理人 張麗琴律師 被 告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異昌 被 告 中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異昌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簡輔均 羅蕙玲 簡淳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原指定「於民國109 年2 月27日上午11時宣示判決」之期日,變更為「於民國109年3月26日上午11時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8 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指定109 年2 月27日上午11時宣判,惟因無法如期宣判。為免再開辯論所生之程序繁複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陳慧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