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抗字第24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240號
- 抗告人
- 王阿金
- 抗告人
- 歐永福即中天工程行
- 相對人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代理人
- 陳俊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07年度司拍字第39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抗告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抵押權經設定登記後,債權人因債務屆滿未受清償,依民法第873條第1項之規定,即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如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時,亦應由有爭執之人提起訴訟,以求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有爭執,並據為廢棄拍賣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51年台抗字第269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相對人主張:抗告人王阿金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抗告人即債務人歐永福即中天工程行對相對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516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6年8月15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另相對人持有抗告人即債務人歐永福即中天工程行於106年8月17日簽發,票面金額為654萬元,到期日為107年7月18日之本票一紙,詎相對人屆期向債務人提示本票未獲付款,尚欠本金共545萬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乙紙等為證。原裁定依民法第873條第1項及第881條之17之規定,據以准許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核無不合。
三、本件抗告意旨略以:願與相對人庭外和解等語。經查,抗告人之上開抗辯非屬程序上法律關係之爭執,揆諸首開說明,非本件非訟事件程序所得加以審究。而原裁定法院依相對人所提出之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本票等影本為形式審查,即應准許相對人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臺中 │西屯區 │民安段│ │ 680 │ 4,095.55 │10000分之36 │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2615│臺中市西屯區民│住家用、鋼筋混凝│7層:94.36 │陽台:10.48│全部 │ │ │ │安段680地號 │土造、15層 │ │ │ │ │ │ ├───────┤ │ │ │ │ │ │ │臺中市西屯區西│ │ │ │ │ │ │ │屯路三段159之 │ │ │ │ │ │ │ │11巷9弄5號7樓 │ │ │ │ │ │ │ │之2 │ │ │ │ │ ├─┴──┴───────┴────────┴──────┴─────┴────┤ │共同使用部分:民安段2510建號,3,964.0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