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抗字第2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270號 抗 告 人 樹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育禎 相 對 人 李世峯 上列當事人間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2日本院107年度勞執字第282號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對於前項裁定,當事人得為抗告,抗告之程序適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一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二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三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及其立法理由記載:「法院受理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僅能就勞資爭議之協調方案、調解方案及仲裁判斷得否強制執行予以審查,無權審酌其實體事項,爰將現行條文第四款刪除。」等語,足見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能就勞資爭議之協調方案、調解方案及仲裁判斷得否強制執行予以審查,無權審酌其實體事項,故法院就勞資爭議之協調方案、調解方案及仲裁判斷得否強制執行予以審查為已足,至於當事人間實體上之爭執,應依訴訟程序另謀解決,不得於非訟裁定程序中為此爭執。二、本件相對人主張兩造間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07年9月5日 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調解而成立調解,抗告人對相對人負有私法上之給付義務,詎抗告人未依調解成立結果履行其債務,相對人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情,據其提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107年9月7日中市勞資字 第1070051069號函及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經原審審查認為抗告人對相對人負有依上開調解成立內容第1項所載之私法上給付義務,相對人以抗告人就上開調 解成立內容已到期,卻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而准予強制執行。 三、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涉盜賣抗告人產品,遭抗告人依勞基法第12條終止勞動契約,抗告人本無給付相對人資遣費之義務。詎於107年9月5日(誤載107年8月21日)調解時,調解 人竟要求抗告人給相對人資遣費。調解方案:「⒈‧‧‧建請資方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給付勞方資遣費」,該等內容是要求抗告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不給付資遣費),兩造間之調解係使抗告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違反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第1款,原裁定應駁回相對人之聲請 ,豈料,原裁定准予相對人對抗告人強制執行,為此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四、經查:相對人持前開臺中市政府勞工局107年9月5日中市勞 資字第1070051069號函及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向本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原審僅能就上開調解成立內容得否強制執行予以審查,原審依非訟事件程序審查,認抗告人對相對人負有依上開調解成立內容第1項所載:「1.勞資雙方同意以新臺幣11萬6962元 和解,資方(即相對人)於107年9月12日之前匯入勞方(即相對人)薪資帳戶(台中銀行台中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李世峯)。」之私法上給付義務,抗告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原審因而為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於法並無違誤之處。又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第1款所謂使當事人為 法律所禁止之行為,係指所命行為違反公序良俗或強制、禁止規定等而言。本件原裁定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之內容乃抗告人給付金錢之行為,其本身並無違公序良俗或強制、禁止規定,自非屬上開條款所謂法律所禁止之行為。至抗告人認其並無給付之義務,係屬實體上之爭執,應循訴訟程序另謀解決,不得於非訟裁定程序中為此爭執。從而,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末按非訟事件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 項定有明文。爰依法確定本件抗告程序費用額為1,000元,由抗 告人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3項,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 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劉國賓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洪玉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