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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抗字第9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楊國精賴秀雯楊珮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92號

抗告人
王美蘭
相對人
凱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凱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 年2 月7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07 年度司票字第955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承攬抗告人住家水電工程,工程款為新臺幣(下同)186,000 元,扣除先期已支付30,000元,所餘156,000 元經兩造於民國106 年8 月28日簽定付款協議書,約定抗告人於簽約日先支付46,000元,餘款110,000 元分5 期,於每月28日支付22,000元,相對人並要求抗告人開立5 張本票,每張票面金額22,000元,作為每期工程款之擔保,是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即為其中兩期供擔保性質之本票。然相對人直至106 年12月下旬仍未完成水電工程,經兩造於106 年12月27日協議,合意以最後兩期水電工程款44,000元作為尾款,但須相對人完成所有水電工程,抗告人始一次付清。而相對人自107 年1 月6 日後即不再施工履約,水電工程迄今未完工,自無從再行請求給付系爭本票之票款,爰依法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本票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 條定有明文。次按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7年臺抗字第76號判例、83年度臺抗字第227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於原審主張其執有抗告人所簽發之系爭本票,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依票據法第123 條聲請裁定許可強制執行等情,業據其提出系爭本票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7 年度司票字第955 號卷核閱屬實,本院形式審查系爭本票符合票據法第120 條第1 項所定應記載事項,而為有效,是原裁定准許強制執行,尚無違誤。至抗告人雖執前詞置辯,然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屬非訟事件裁定,為裁定之法院僅就本票為形式上審查,系爭本票債務是否仍有糾葛,係屬實體事項之爭執,依前開說明,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非本件非訟程序所能審究。從而,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又按非訟事件,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之負擔,有相對人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 項及第21條第2 項定有明文。本件抗告業經駁回在案,依上開法條規定,本院應予確定程序費用額。茲因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除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外,未有其餘程序費用之支出。是以,本件應由抗告人負擔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1,000 元。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9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賴秀雯

法 官 楊珮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葉俊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
├──┬───────────┬─────────┬───────────┬───────────┬────────┬──┤
│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    │                      │    (新臺幣)    │                      │                      │                │    │
├──┼───────────┼─────────┼───────────┼───────────┼────────┼──┤
│001 │106年8月28日          │22,000元          │106年12月28日         │106年12月28日         │WG0000000       │    │
├──┼───────────┼─────────┼───────────┼───────────┼────────┼──┤
│002 │106年8月28日          │22,000元          │107年1月28日          │107年1月28日          │WG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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