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智字第5號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智字第5號
- 原 告
- 許天賜即順發實業社
- 訴訟代理人
- 鄭智文律師
- 李明海律師
- 複代理人
- 梁鈺府律師
- 被 告
- 慶岱機電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和
- 訴訟代理人
- 蘇顯讀律師
- 追加被告
- 陳建和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2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之當事人欄應更正為本裁定當事人欄所示。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關於「原告追加之訴駁回。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更正為「原告變更、追加之訴駁回。變更、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甚明。又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18年聲字第307號判例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裁定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