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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智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專利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5 日
  • 法官
    王怡菁
  • 法定代理人
    陳建和

  • 原告
    許天賜即順發實業社法人
  • 被告
    慶岱機電工業有限公司法人陳建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智字第5號 原   告 許天賜即順發實業社 訴訟代理人 鄭智文律師 李明海律師 複代理人  梁鈺府律師 被   告 慶岱機電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和 訴訟代理人 蘇顯讀律師 追加被告  陳建和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2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之當事人欄應更正為本裁定當事人欄所示。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關於「原告追加之訴駁回。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更正為「原告變更、追加之訴駁回。變更、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甚明。又所謂顯然錯誤,乃指 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18年聲字第307號判例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裁定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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