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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智字第5號

履行契約(專利權)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王怡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智字第5號
原   告
許天賜即順發實業社
訴訟代理人
鄭智文律師
李明海律師
複代理人
梁鈺府律師
被   告
慶岱機電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和
訴訟代理人
蘇顯讀律師
追加被告
陳建和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2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之當事人欄應更正為本裁定當事人欄所示。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關於「原告追加之訴駁回。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更正為「原告變更、追加之訴駁回。變更、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甚明。又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18年聲字第307號判例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裁定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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