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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智字第5號

履行契約(專利權)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王怡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智字第5號
原   告
許天賜即順發實業社
訴訟代理人
鄭智文律師
被   告
慶岱機電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和
訴訟代理人
蘇顯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08年1月18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31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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