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智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專利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智字第5號 原 告 許天賜即順發實業社 訴訟代理人 鄭智文律師 被 告 慶岱機電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和 訴訟代理人 蘇顯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08年1月18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31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