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消費糾紛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字第3號原 告 蔡惠美 一、原告蔡惠美、紀雲玲與被告美夢成真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烏發庫美容材料行間之消費糾紛事件,原告2人起訴請求返還 款項合計新臺幣(下同)650,905元。嗣原告蔡惠美擴張請 求,原告2人請求被告2人應返還款項為1,594,652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扣除原告2人起訴時已繳納之7,160元,尚應補繳9,680元。茲限原告蔡惠美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上開擴張請求部分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