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破字第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破字第1號
- 聲請人
- 愛波特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延漢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故本件聲請宣告破產之聲請費用,應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計徵。本件聲請人陳明其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12 萬5229元【計算式:5,051,375+67,573+834+5,447=5,125,229 】,應徵收聲請費用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