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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破字第1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洪瑞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破字第1號

聲請人
愛波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延漢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故本件聲請宣告破產之聲請費用,應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計徵。本件聲請人陳明其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12 萬5229元【計算式:5,051,375+67,573+834+5,447=5,125,229 】,應徵收聲請費用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瑞隆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英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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