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破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破字第4號抗 告 人 友煜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昌煜 抗告人因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15日本院107年度破字第4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 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