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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破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02 日
  • 法官
    王金洲
  • 法定代理人
    林昌煜

  • 原告
    友煜達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破字第4號抗 告 人 友煜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昌煜 抗告人因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15日本院107年度破字第4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 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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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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