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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0號

給付加工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劉奐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10號

原告
國圓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峻瑋
被告
德毅豐精密有限公司(原名敏旭技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若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工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0月30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按法院不能依當事人聲明之證據而得心證,為發現真實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28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有通知證人即被告客戶金瑞奇公司朱先生到庭作證之必要,爰依職權通知上開證人到庭作證,茲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陳報證人朱先生之姓名、地址,俾利本院通知證人到庭。

三、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陳報下列事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原告是否曾交付系爭93件輪圈加工半成品與被告?若曾交付,交付日期為何?若未曾交付,理由為何?請一併提出證明上列事項之相關證物,或陳報欲聲請調查之證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奐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小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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