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24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247號
- 上訴人
- 振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正夫
- 訴訟代理人
- 郭賢傳律師
- 被上訴人
- 林新財
- 訴訟代理人
- 張繼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7年9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