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41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412號
- 上訴人
- 李相蒙
- 訴訟代理人
- 陳宏盈律師
- 被上訴人
- 詠証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貫瑋
- 訴訟代理人
- 朱國彰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依職權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2項中關於「確認上訴人持有」記載,應更正為「確認被上訴人持有」;「對被上訴人之本票債權」記載,應更正為「對上訴人之本票債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理由記載「上訴人請求確認被上訴人就系爭本票債權,於超過18萬元本金及利息之部分,對上訴人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見判決第9頁第9至11行),故上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