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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412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陳宗賢林筱涵吳國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412號

上訴人
李相蒙
訴訟代理人
陳宏盈律師
被上訴人
詠証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貫瑋
訴訟代理人
朱國彰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依職權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2項中關於「確認上訴人持有」記載,應更正為「確認被上訴人持有」;「對被上訴人之本票債權」記載,應更正為「對上訴人之本票債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理由記載「上訴人請求確認被上訴人就系爭本票債權,於超過18萬元本金及利息之部分,對上訴人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見判決第9頁第9至11行),故上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林筱涵

法 官 吳國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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